工资管理规定工资 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公平合理、按劳分配的原则,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本公司职工的 工资 待遇,除有特殊规定之外,均应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公司职工的 工资 待遇包括:(一)基本 工资 :职工的历史积累,反映职工的历史贡献
(二)岗位等级 工资 (又称岗位津贴) :根据职工本人情况及工作岗位确定, 通过评介职工所具资格及公司岗位的不同职责和要求,确定职工的 工资 等级及水平,反映职工的技能及贡献
(三)工龄津贴:补偿职工对国家及公司过去的劳动贡献
(四)福利津贴:用以保证职工必需生活水平的各类国家、公司规定的津贴补贴
(五)公司补偿养老保险金:公司根据职工所具有资格给予职工的养老保险福利补贴,以补偿职工对国家及公司的贡献
(六)交通津贴:补贴职工上下班的费用
(七)特殊津贴:对从事特殊工种所设的特殊补贴
第六条职工对 工资 有异议时,可以提出核查
如自发生日起两年内未行使其权力的,视为弃权
第二章各项 工资 、津贴的计算、发放和考核第七条基本 工资(一)基本工资标准执行企业自定工资 岗位等级表;(二)基本 工资 评定办法按照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文件规定执行
(三)物价补贴并入基本工资
第八条岗位等级 工资(一)岗位等级 工资 标准参见附表一
(二)岗位等级 工资 晋升由职工每年岗位考核结果确定
考核升岗者,直接进入新的岗位等级工资 ;考核降岗者,以新的岗位等级工资 为准
(三)新进职工在试用期间的岗位等级工资 按以下标准发给 (以正式录用为准):1、试用期限由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决定
2、新参加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大专、本科生按九岗工资 基数发给
3、特殊人才及外部招聘的人员按签订协议的工资 发给
4、试用期人员不享受绩效工资
5、三个月后,根据考核进入所聘岗位等级工资
6、公司招聘、调入人员被聘于2 岗及以上岗位的,不实行试用期,直接进入所聘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