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使全县农民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切实解决广大农民群众因病致贫、返贫的问题,提高村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XX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XX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关于对*州卫生局转报各县市20XX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请示的批复》等精神,结合20*年运行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相适应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推行合作医疗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尊重群众意愿,多方筹措资金,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由县级统筹管理、统一核算,突出大病、重病补偿,报销及时兑现,社会公开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我县辖区内的农村户籍人口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参加
外出打工、经商、上学的农村居民、村干部、村医可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合作医疗
第五条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群众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和筹资水平,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管理,稳步发展,增强抗风险能力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成立XX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管委”),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主任,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宣传、财政、卫生、发改、农业、民政、审计、残联、药监、扶贫、公安、广电、人事、计生、妇联等部门领导和参加合作医疗的3名农民代表组成
县合管委职责
负责组织制定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及相关制第1页共12页度,领导、协调和管理合作医疗工作
第七条县合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核编制5人,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