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汽车融资租赁业的涉税困境及处理建议 一、 汽车融资租赁的主要模式 汽车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与承租人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向承租人指定的供应方(汽车制造商或经销商)购买合同规定的车辆并交付承租人使用(或者由供应方直接向承租人提供车辆),并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在合同结束的时候将该车辆的物权转让给承租人的租赁方式
汽车融资租赁的主要运作模式有两种: 1
直接融资租赁方式
在该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汽车使用方(承租方)的要求采购汽车,汽车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出卖方)将购买汽车的增值税发票开给融资租赁公司(出租方),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汽车租赁给承租方使用并收取租赁费
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不上牌汽车
由于不上牌汽车业务范围受限,因此该模式在汽车租赁业务中所占比重较小
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
在该模式下,承租方将从汽车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出卖方)购买的汽车以融资为目的将汽车出售给融资租赁企业 (出租方)后,又签订租赁协议将该项资产从融资租赁企业租回
这种模式主要是适用于上牌汽车
由于上路汽车必须挂牌经营,车辆使用权必须与车辆发票所有人保持一致,因此售后回租是汽车融资租赁最主要的一种模式
在该模式下,由于出租方不能取得购进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增值税销项税计算与进项税的抵扣成为“营改增”的热点和难点
二、“营改增”后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 汽车融资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是营改增的试点范围
下面对两种模式下汽车融资租赁的涉税环节进行分析
在直租方式下,涉及增值税的环节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出租方从汽车制造商或经销商处取得设备,第二个是出租方把设备租赁给承租方并按期收取租金
在第一个环节中,出租方从出卖方取得购进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一次性抵扣进项税
而在第二个环节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开具呢
是租赁开始时一次性开具还是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