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汽车融资租赁业的涉税困境及处理建议 一、 汽车融资租赁的主要模式 汽车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与承租人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向承租人指定的供应方(汽车制造商或经销商)购买合同规定的车辆并交付承租人使用(或者由供应方直接向承租人提供车辆),并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在合同结束的时候将该车辆的物权转让给承租人的租赁方式。汽车融资租赁的主要运作模式有两种: 1 . 直接融资租赁方式。在该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汽车使用方(承租方)的要求采购汽车,汽车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出卖方)将购买汽车的增值税发票开给融资租赁公司(出租方),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汽车租赁给承租方使用并收取租赁费。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不上牌汽车。由于不上牌汽车业务范围受限,因此该模式在汽车租赁业务中所占比重较小。 2 . 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在该模式下,承租方将从汽车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出卖方)购买的汽车以融资为目的将汽车出售给融资租赁企业 (出租方)后,又签订租赁协议将该项资产从融资租赁企业租回。这种模式主要是适用于上牌汽车。由于上路汽车必须挂牌经营,车辆使用权必须与车辆发票所有人保持一致,因此售后回租是汽车融资租赁最主要的一种模式。 在该模式下,由于出租方不能取得购进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增值税销项税计算与进项税的抵扣成为“营改增”的热点和难点。 二、“营改增”后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 汽车融资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是营改增的试点范围。下面对两种模式下汽车融资租赁的涉税环节进行分析。 1. 在直租方式下,涉及增值税的环节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出租方从汽车制造商或经销商处取得设备,第二个是出租方把设备租赁给承租方并按期收取租金。在第一个环节中,出租方从出卖方取得购进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一次性抵扣进项税。而在第二个环节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开具呢?是租赁开始时一次性开具还是约定收取租金时分期开具?根据财税[2013]37 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而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出租方来说,可以在租赁合同约定日期给承租方开具发票并收取租金,也就是分期开票。在该模式下,涉税环节清晰,增值税链条完整,租赁公司还可以得到一次性抵扣进项税,分期计算销项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