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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人不得 违 反 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 委托 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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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 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