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墙体材料政府文件XX市财政局、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非[2007]668号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XX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XX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和《XX省财政厅、XX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XX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综[2003]297号)规定,我们制定了《XX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XX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办法XX市财政局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附件:XX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XX省财政厅、XX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XX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综字[2003]297号)及相关行政法规,结合XX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财政部门是专项基金的征收主体,财政部第1页共4页门可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墙改管理部门)征收,或者经财政部门同意,由墙改管理部门再委托其他部门、单位征收
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专项基金的征收工作由市建筑节能管理处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