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附件: 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出生登记的法定医学证明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第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擅自发放
第四条 本市统一应用“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网络直报系统”(以下简称“《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系统”)填写打印《出生医学证明》,该系统内新生儿基本信息应永久保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本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相关人员培训,加强与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负责本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进 行日 常 监管和定期 检 查
- 2 - 第六条 市卫生计生委委托上海市妇幼保健中心为本市《出生医学证明》的业务管理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配合市卫生计生委做好本市《出生医学证明》的日常管理、质量控制和业务指导,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及配套资料的计划申领、保管、发放、统计等日常事务性管理工作; (二)通过《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系统监测和评估全市《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情况; (三)承担《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业务指导与人员培训; (四)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补证工作,提供相关业务咨询; (五)承担有关《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的工作; (六)市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