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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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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附件: 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出生登记的法定医学证明。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第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擅自发放。 第四条 本市统一应用“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网络直报系统”(以下简称“《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系统”)填写打印《出生医学证明》,该系统内新生儿基本信息应永久保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本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相关人员培训,加强与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负责本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进 行日 常 监管和定期 检 查 。 - 2 - 第六条 市卫生计生委委托上海市妇幼保健中心为本市《出生医学证明》的业务管理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配合市卫生计生委做好本市《出生医学证明》的日常管理、质量控制和业务指导,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及配套资料的计划申领、保管、发放、统计等日常事务性管理工作; (二)通过《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系统监测和评估全市《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情况; (三)承担《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业务指导与人员培训; (四)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补证工作,提供相关业务咨询; (五)承担有关《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的工作; (六)市卫生计生委交办的其他与证件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区县妇幼保健所为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业务管理机构,配合区县卫生计生委对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发放进行业务管理和指导;通过《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系统监测和评估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情况;负责有关《出生医学证明》核查、咨询和真伪鉴定工作;定期对辖区内各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负责年度统计表的审核汇总。 第八条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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