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职业农民服务农业发展1国内外农民教育研究1
1国外相关研究
美国农民教育培训可追溯到1862年美国教育史上最早最重要的农民高等教育法令———《莫雷尔法案》,该法案由美国国会颁布,是美国农民职业教育规范发展的开启
1917年的《史密斯
休斯法》签订,标志美国农民职业教育制度的形成,同时进入稳步发展时期
《1963年职业教育法》和《1968年职业教育修正案》的通过,是一次前所未有的变革
美国农民教育培训的培训内容和方式方法上都已相对成熟,有严格的分类,科学的组织与方式,通过培训实践来确保培训的效果
同时,还有立法的保障,使得整个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极具科学性
通过比较,会发现美国农民教育培训与中国的农民教育培训有相同之处,也各有特色(表1)
其他国外农民职业教育分析:第一,办学模式与机制方面
法国、德国形式多样的办学模式和灵活的办学机制值得借鉴
在法国、德国的模式是直接进驻学校的教育当中,以结果为导向办学
并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辅导职业农民的某项理论知识以及实际操作技能,从而更加适应农民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
第二,培养目标和内容方面
韩国的农民职业教育主要分为4h教育、农民后继者教育以及专业农民教育
对韩国不同主体和不同层次的对象,是利用不同的培育形式来达到不同的培训目的
例如,专业农民教育侧重于现从事农业工作者的综合能力、理论知识、实践技能以及管理能力的培养等
而农民后继者教育主要针对那些准农民加以培养
第三,农民职业教育培训体系方面
表1给出的美国的教育、研究、推广三位一体教育科教体系,是将不同分工有机结合,其56所州立的农业院校统领教育培训,农业部下设生产局配合实验站及农业院校搞科学研究,又有专门的推广服务中心等
在日本,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的层次,农业推广与农业改良普及形成了完善的五个层次培训体系相辅相成,形成了一套综合的培训体系,满足了不同层次对象的不同需求
第四,农民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