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办法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委员的 第四章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第五章 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第六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 第七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 第八章 效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办法 第二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按业主拥有房屋的套数行使,业主每拥有一套房屋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
第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前,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应将小区内每一位业主的姓名、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登记造册,同时要提前3 天将每一位业主在今后所有的业主大会会议中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书面通知每一位业主
每一位业主收到秘书的书面通知后,对所持有的投票数持有异议,应在15 日以内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逾期申请或未申请复议,均视为其同意秘书所登记的其所拥有的投票数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委员的 任期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方式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以后的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选举共有5 至9 名委员组成,委员名单为:
每名委员的任期为3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 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 人,副主任1-2 人,秘书1 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业主委员会的主任为: 副主任为: 秘书为: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的会议方式可以是电话会议、也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