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
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
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
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34 第十三条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担管理责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服务临床一线
第十四条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推进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尊重员工民主权利
第十五条遵循公平、公道、公开原则,严厉人事招录、评审、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严厉落实医疗机构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物管理,公道调配资源,遵守国度采购政策,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
第十七条加强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尊重人才,鼓励公平竞争和学术创新,建立完善科学的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不从事或包庇学术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恪失职守,勤勉高效,严厉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5 第四章医师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遵循医学科学纪律,不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公道性
第二十一条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