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法律规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法律规范
第二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一)管理人员
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得人员、(二)医师
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得人员、(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得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
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得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她技术服务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她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得其她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法律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得分类行为法律规范
第二章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法律规范第四条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
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得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与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 遵纪守法,依法执业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与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得知情同意权与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与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得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卑视患者
第七条 优质服务,医患与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仔细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得沟通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第八条 廉洁自律,恪守医德
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与非法收受患者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