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法律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法律规范。第二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 括:(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 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 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 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四)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 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五)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 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 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 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 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法律规范。第二章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法律规范第四条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 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 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第五条 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 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 定。第六条 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 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 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 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卑视患者。第七条 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仔细践 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沟通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 觉维护行业形象。第八条 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 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 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 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 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加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 倒卖号源。第九条 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 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