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属(管)各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一)管理人员
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1(三)护士
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
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
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
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章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第四条以人为本,践行宗旨
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
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