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 路 合 作 组 织 (铁 组) 国际旅客联运协定 (国际客协) 国际旅客联运协定办事 细 则 (国际客协办事 细 则 ) (包括截至2010 年5 月1 日的修改补充事 项 ) ( 暂 行 本 ) 1 说 明 铁 组 委 员 会 于2 0 1 0 年2 月 正 式 通 知 , 《 国 际 客 协 》 和 《 国 际 客协 办 事 细 则 》 的 最 新 修 改 补 充 事 项 将 自2 0 1 0 年5 月1 日 起 生 效
经过 本 次 修 订 , 《 国 际 客 协 》 和 《 国 际 客 协 办 事 细 则 》 变 动 较 大
所 附 文 本 为 中 文 初 稿 , 供 各 相 关 单 位 暂 用
请 组 织 从 事 国 际 旅客 联 运 工 作 的 干 部 职 工 抓 紧 学 习 , 遵 照 执 行
正 式 文 本 将 于 近 期 正 式出 版
铁 道 部 国 际 合 作 司 二 ○ 一 ○ 年 四 月 二 日 2 铁 路 合 作 组 织 ( 铁 组 ) 国 际 旅 客 联 运 协 定 ( 国 际 客 协 ) (包括截至2010 年5 月1 日的修改补充事 项 ) ( 自 1951 年11 月1 日起 实 行 ) 1 国际旅客联运协定 (国际客协) 为了组织国际旅客联运,阿塞拜疆共和国、阿尔巴尼亚共和国、白俄罗斯共和国、保加利亚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拉脱维亚共和国、立陶宛共和国、摩尔多瓦共和国、蒙古国、波兰共和国、俄罗斯联邦、斯洛伐克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乌克兰、捷克共和国和爱沙尼亚共和国主管铁路运输的部、国家中央机关(下称协定方),通过各自的授权代表彼此间缔结本协定
第1 章 总 则 第1 条 协定的 目 的 本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