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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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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 案例一 滞期费计算纠纷案 某船东将船舶出租,从阿根廷装运袋装的玉米和蚕豆运到安哥拉,船东与租船人签订了航次租船合同,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滞期和速遣条款。在船东装上了袋装的玉米和蚕豆后,为了自身的利益,又在货舱内装了一些其他的货物。在当年的1 月船舶抵达安哥拉首都罗安达,1 月 2 1 日船舶出具了《准备就绪通知书》,但由于货物超载,袋装的玉米和蚕豆在 2 月 6 日才可以卸载,但事实上,收货人2 月 1 9 日才开始卸货,最终于 4 月 2 5 日卸完全部货物。对此案中卸货时滞期费如何计算,双方发生分歧。船方认为应该从1 月 2 1 日《准备就绪通知书》出具时起算卸货日,因而计算得出租船人应支付巨额滞期费,而租船人认为卸货日的起算不应从1 月 2 1 日起,而应从2 月 1 9 日起算。为此,双方诉至法院。 【案例评析】 合同约定的卸货日一般应从发出《准备就绪通知书》起算,承运人虽然在 1月 2 1 日出具了《准备就绪通知书》,但很显然,由于货物超载,承租人无法卸货,船舶并未在各方面做好装卸准备,因而,1 月 2 1 日出具的《准备就绪通知书》是无效的,而在 2 月 6 日船舶适于卸货时,准备就绪的通知也并不能自动生效并作为卸货日起算的依据。因而在合同项下的船载货物可以卸货时,承租人及其代理人并未收到通知,承租人也并没有任何意思表示表明他们已同意卸货日的开始。所以,卸货日的起算应从真正的卸货日2 月 1 9 日起算。 案例二 不清洁提单货损案 2007 年4 月,我国T 公司向荷兰M 公司出售一批纸箱装货物,以FOB 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鹿特丹,由M 公司租用H 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承运该批货物。同年5 月15 日,该合同货物在青岛港装船。当船方接收货物时,发现其中有28箱货物外表有不同程度的破碎,于是大副在收货单上批注“该批货物有28 箱外表破碎”,当船方签发提单,欲将该批注转注提单时,卖方T公司反复向船方解释说买方是老客户,不会因一点包装问题提出索赔,要求船方不要转注收货单上的批注,同时向船方出具了下列保函:“若收货人因包装破碎货物受损为由向承运人索赔时,由我方承担责任。”船方接受了上述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该货轮起航不久,接到买方M 公司的指示,要求其将卸货港改为法国的马赛港,收货人变更为法国的F 公司。经过一个月的航行,载货船舶到达马赛港,船舶卸货时法国收货人 F 公司发现该批货物有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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