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 概述 自1996年算起,每年律考中直接中间接考担保法律制度的分值在15——20分之间,由此可见《担保法》在律考中的分量并不轻
本法题型以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并重
其中单独考察《担保法》的案例分析题并不多见,往往更常见的是一道案例分析题兼考《担保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内容
的确,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担保法》扮演了我国最重要的物权立法角色,故在律考中的地位显得十分突出
概括地讲,《担保法》的考试重点与非重点区别并不明显
因为同《合同法》、《民法通则》一亲,作为我国民商事立法的基本法律之一,《担保法》条文的可考性极强
quot;附则“的第 5个条文及第一章”总则“的第 11条上,余正气 91个条文均具可考性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在这下面的分解评述中提到的法条仅是相对重要,未提到的法条也不是没有被考察的可能性
所以说,本法的”重点条文“具有更大的提示和指引作用
《担保法》的理论性很强,部分考生理解起来有些吃力
我闪在分解评述中会尽量多介绍一些相关民商法基本理论
另外,该法同《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
等其他民商事立法关联密切,我们在分解讲述中也会尽量联系到它们之间的相关法条,一并分析讲解
值行特别注意的是,2000年9月 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将于 2001年首次列入律考,并将在今后的律考中占据重要地位
故在《担保法》在复习中,一定要重视《担保法解释》的复习
一、 重点法条: 第 4条
相关法条:《担保法解释》第2条
意思分解: 反映担保是指被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提供的担保
依本条规定,反担保只能也只会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下发生
至于反担保的提供人,则可以是债务人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