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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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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指南(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提高环境执法监管职业化水平,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8 号)、《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21 号)、《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HJ606-2011)、《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鲁环发〔2012〕65 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独立调查工作规范》(鲁环办〔2014〕2 号)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南。第一章现场检查工作程序第一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污染源数量、类型、管理权限等,制定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县(市、区)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 1 月 10 日前抄送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市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 1 月 15 日前抄送省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当采取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其中省、市两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主要以独立调查的方式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第二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明确现场检查活动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目的、时间、路线、对象、重点内容等。环境监察人员可通过查阅污染源调查动态数据、排污申报登记资料、日常监管积累的资料、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信访舆情案件等,收集污第三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准备必要的执法文书和检查装备,主要包括:(一)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二)通讯器材;(三)导航定位设备;(四)录音、照相、摄像器材;(五)必要的防护服及防护器材;(六)现场采样设备;(七)快速分析设备;(八)便携式电脑(含无线上网卡);(九)打印设备;(十)夜间照明设备;(十一)其他必要的设备。第四条从事现场检查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配发的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第五条环境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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