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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发展、问题及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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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发展、问题及规制鲸公建民营是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主要方式。在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出现了目标性偏离、功能性质不明、风险预判及防范不足、权益保护措施欠缺、国有资产安全存在隐患等问题。可以运用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基于产权的委托—代理理论来解释养老机构公建民营问题和实际操作。同时,应加强规制,引导非营利法人机构承接运营,明确公建民营后机构的公益属性和职能、风险防范措施、设施使用费的计算和收益属性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以保障各方权益,实现公办养老机构的改革预期。标签:养老机构;公建民营;产权;委托代理;规制当前,我国正在深化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其中公建民营被认为是较为有效的方式。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推进过程中,一些实际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引发社会疑虑。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进行研究并在实践中切实加强规制。一、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发展及其现实背景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是指政府将其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包括民政部门直属的社会福利机构和乡镇(街道)政府下属的农村敬老院,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给社会主体运营管理,以切实提高绩效的做法。类似的提法还有“公办民营”,它指的是“在盘活存量领域对已经办起来的公办养老机构进行改制改革”,这与“发展增量领域”的公建民营有所不同。①但无论是“公办民营”还是“公建民营”,二者的相同之处都是引入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公办机构,政策取向一致。因此,可用“公建民营”进行统指。作为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一种主要方式,公建民营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的承包制。其最初的动机是提高效率,由机构实行内部员工承包制,奖勤罚懒,打破“大锅饭”②。其后,有个别地方将农村敬老院承包给外来人员,出现了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雏形。2000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民政部等 11 个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 号)后,各地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开始推动公办机构社会化。2002 年 4 月,湖北省枝江市社会福利院率先在全国启动实施“一院两制”改革;2003 年 5 月,该市社会福利院推出整体租赁经营,实施公建民营。在地方实践的基础上,2013 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 号)中,把公办民营列为公办养老机构改制的主要方式。民政部随后下发了《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369 号),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此后,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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