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培训机构公开考生信息是否侵权培训机构公开考生信息是否侵权 李林 培训机构公布考生分数,一审法院判决侵权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法考”)的前身为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以下简称“司考”),这一考试因其含金量高及通过率低而被学界形象地称为“中国第一考”。随着近年来人才市场对法律人才需求激增,全国每年报考的人数已高达五六十万。 不断升温的法考热带动了相关培训市场的不断升温,国内众多培训机构纷纷不惜重金聘请法学名家加盟授课。在提升硬实力的同时,培训机构自然也不忘利用往届优秀考生的资源,轮番打起了广告战。“9 月 26 日,对法考生来说,注定是一个不眠之夜……经过彻夜统计,××教育烟台教学点 20XX 年法考客观题部分,118 名学员参训,过关 116 人,过关率 98.3%,全国第一!”20XX 年 9月 29 日,山东某人才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在其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关于受训考生成绩的信息,并在文末公布了全部 116 名通过法考的考生分数。 通过考试肯定是考生和培训机构都快乐的事,培训学校原本想通过发布这一广告提升自己的知名度,未承想却引起了一名考生的不满。该考生周宁(化名)的确参加了培训学校当年举办的法考培训班,周宁的考试成绩也是其查分后,应培训学校要求报给该校的。但周宁认为,考生的姓名和考试成绩属于个人隐私,培训学校作为培训机构公开这一信息应征得考生的同意。因此,周宁与培训学校交涉,要求其对涉案文章中自己的名字作技术处理,但培训学校未予理会。 周宁遂委托公证机关对相关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并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培训学校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即保有其生活中不愿被人知晓的信息的权利。案涉文章具有商业广告性质,且包含周宁的名字及考试成绩,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但未经其本人同意,且周宁提出异议后未及时删除。培训学校的行为造成周宁不愿被人知晓的信息被公开,侵犯了周宁的隐私权,遂判决支持了周宁的诉讼请求。 考分信息是否属于隐私,培训机构与考生二审激辩 一審宣判后,培训学校不服,于 20XX 年 9 月 2 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关于姓名和考试成绩是否属于个人隐私,培训学校在上诉时指出:姓名是为区分个体,给每个个体设定的特定名称符号,本身具有公开的属性,不是隐私。法考的考试成绩由司法部统一对外公布,且每年考试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