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红线与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区别与联系自然保护地建设是生态保护的有效手段
自1956年建立第一个自然保护区以来,我国所建立的各类型、各级别自然保护地总面积约占陆地国土面积的18%,在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及重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面对当前我国自然保护地多头管理、权责不清等问题,中共中央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在2017年9月26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中,正式提出“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公园体制,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立保护地体系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一项主要工作[5]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明确提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体系均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工作内容,其概念和内涵存在一定重叠,但也有明显区别
厘清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体系之间的关系,对于更有效地开展我国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生态保护红线的概念与内涵生态保护红线的概念是以“红线”为基础的,早期是以生态红线区和生态红线的形式出现,被认为是“为保护区域生态安全必须加以严格管理和维护的区域”[6]、“为维护国家或区域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的保护需求,划定的需实施特殊保护的区域”[7]、“对于区域生态系统比较脆弱或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必须实施全面生态保护”[8]等类型的区域
随后,生态红线区和生态红线逐渐被规范成为生态保护红线,并被正式列入2013年颁布的《决定》中
高吉喜起初将其定义为“对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服务持续稳定发挥,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具有关键作用,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必须实行严格保护的国土空间”[9],后将其完善成为“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