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完善预算审批之我见:之我见我国《预算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是这样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 我觉得这一法条存在问题,是应该及时得到修正的
原因在于预算的审批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技术性都非常强的工作
我认为完善预算法的一项重点就是将预算草案的审批机关由人代会调整为人大常委会或者建立人大专门的预算工作机构
同时为了审查时间的统一和衔接,建议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草案的批准时间限定在每年 3 月前,特别情况可推迟到 4 月前
首先,在时间上,根据宪法和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年度预算草案的审查时间受制于地方各级人代会会议召开时间,而各地人代会开会的时间参差不齐(如某市 2024 年的人代会在 9 月初才结束),因此给年度预算的执行带来较大的困难,也给财政和部门的工作带来一定的被动
同时人大在繁忙而短暂的会期中既要进行政治和经济决策,又要从事各种立法,还要履行预算审批职责,在我国人大会议制度临时无法改变的情况下,人大的各项活动很可能陷入表面化
其次,在技术上,经济决策机构则需要高度的业务能力和相关的制度配套才能够正常运行,因为经济决策更注重的是科学性和准确性,足要有专业人士的专业知道方可
而就总体而言,我国人大代表之中有很多人对经济甚至一无所知,对经济预算、决算的执行方式,后果都不清楚,没有审查预算的能力
再次,在现实的实践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