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查权利保护建议行政调查,是指行政机关为达成特定行政目的,所行使的个别具体权限,以对特定相对人所为的相关事实与资料进行的调查搜集活动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行政决策是以所掌握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的,只有掌握了正确的信息或资讯,才能保证行政决策的正确性
因此,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进行行政调查,通过行政调查获取充分的事实和证据,并以此来支持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调查权的行为方式,行政调查直接涉及公民私权利,因此,实践中行政调查可能会对公民私权利产生影响甚至限制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是建立在行政调查的合法性基础之上的,违法行政调查必然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构成侵害
鉴于此,本文将以行政调查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为视角,探析保护相对人权利的路径
一、我国行政调查中对相对人权利亟待保护行政调查是行政上的一般制度,广泛适用于行政管理各领域
我国许多行政法律中都存在行政调查的相关规定,如我国《反洗钱法》第23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其他法律法规中虽没有直接规定行政调查,但也存在相关的规定,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修订)第七章关于调查取证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关于税务检查的规定等等,这些法律及行政法规都体现了行政调查
从这些法律法规关于行政调查的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我国没有对行政调查作专门的规定,更没有制定一部关于行政程序的法律
而我国行政调查的相关规定基本上也是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