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查权利保护建议行政调查,是指行政机关为达成特定行政目的,所行使的个别具体权限,以对特定相对人所为的相关事实与资料进行的调查搜集活动。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行政决策是以所掌握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的,只有掌握了正确的信息或资讯,才能保证行政决策的正确性。因此,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进行行政调查,通过行政调查获取充分的事实和证据,并以此来支持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调查权的行为方式,行政调查直接涉及公民私权利,因此,实践中行政调查可能会对公民私权利产生影响甚至限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是建立在行政调查的合法性基础之上的,违法行政调查必然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构成侵害。鉴于此,本文将以行政调查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为视角,探析保护相对人权利的路径。一、我国行政调查中对相对人权利亟待保护行政调查是行政上的一般制度,广泛适用于行政管理各领域。我国许多行政法律中都存在行政调查的相关规定,如我国《反洗钱法》第23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他法律法规中虽没有直接规定行政调查,但也存在相关的规定,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修订)第七章关于调查取证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关于税务检查的规定等等,这些法律及行政法规都体现了行政调查。从这些法律法规关于行政调查的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我国没有对行政调查作专门的规定,更没有制定一部关于行政程序的法律。而我国行政调查的相关规定基本上也是零散地存在于不同的行政法规、规章之中,第1页共5页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甚至存在冲突,不能从整体上对行政行为进行调整。我国的行政调查侧重于相对人的协助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行政调查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极易受到侵害,这种侵害包括对实体权利侵害和对程序权利的侵害。对行政调查相对人的实体权利的侵害主要发生在强制调查中,如对公民的人身自由、隐私、财产等权利的侵犯。对相对人程序权利的侵害主要包括对实体权利的辅助性权利的侵犯如举证权、申诉权等,还有调查过程中要求公平对待的、不受歧视的权利,以及对调查相关的知情权等。行政调查对相对人权利的侵害不仅存在于调查过程中,还存在于在行政调查基础之上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造成的侵害。因此,对于行政调查中的相对人权利的保护必须引起重视。二、行政调查相对人权利保护的域外考察(一)英国英国一直重视程序正义,这种程序正义源于自然正义观念的传统。自然正义在英国历史上逐渐发展成为两个重要的规则:公平听证规则和排除偏私规则。公平听证规则是指行政相对人有陈述和被倾听的权利。具体来说,行政机关必须听取对方意见的原则包含三个内容:公民有在合理时间以前得到通知的权利;了解行政机关论点和根据的权利;为自己辩护的权利。[1]排除偏私规则要求在行政程序中,行政决定不能由存在利害关系的行政主体作出,也不能就同一件事情自己既是诉求方,又是裁判者,简单地说,就是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这些规则在英国行政调查中得到了很好的贯彻,英国早在1921年的《调查裁判所证据法》以及后来取代它的《调查法》,都体现了自然公正基本原则。英国在行政调查中,基于效率的考虑,《调查法》赋予了调查主体法定的强制权,可以以通知或者命令的形式要求被调查中提供证据资料。必要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强制被调查者遵循调查通知或者命令。这是被调查者协助义务的强制规定,对于违反协助义务破坏调查的被调查者可以对其进行追诉,要其承担法律责任。但同时也基于人权保障的考虑,被调查者在其权利受到损害时同样具有救济的权利,无论是实体权利还是程序权利,只要受到了行政调查的侵犯,被调查者第2页共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