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一、比例原则的内涵比例原则内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比例原则是广义的比例原则的下位概念
文章以广义的比例原则作为研究对象来阐述比例原则的内涵
广义的比例原则包括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狭义的比例原则
第一,妥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行为时,以法律为依据
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限于法律所预设的、所允许的目的
即法律所保护的公共利益
可见,妥当性原则就是需要行政机关根据立法背景、法律的整体精神、条文间的关系、规定含义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达到立法者的预期目的
第二,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少侵害原则
是指当行政权行使的时候,应尽量把对相对人的损害限制在最小范围内
也就是说,当有多种行政手段可供行政机关行使时,应当选择对相对人权益侵害最少的一种手段
可见,该原则的基本要求在于使用“必要的手段”,这种“必要的手段”可以理解为,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手段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所必要的且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必要性原则所指的必要性是指“必要的手段”,这种手段是必须要采取的手段,在可供选择的行政手段中对相对人的权益侵害最小,同时又能达到行政目的
第三,狭义比例原则,又称为相称性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干预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即要适度
行政机关所要达到的行政目的与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干预需是相称的
具体而言,是指某项具体行政行为虽是为了达到行政目的所必要的,但实施该行政行为将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实现,且达到了较为严重的程度,那么该项行政行为的行使就违反了相称性原则
这就是说,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在预期目的与可能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之间平衡,只有在行政目的重于可能造成的损害时,行政机关才能实施行政行为,否则,行政机关就要权衡,看是否有必要实施
二、比例原则在我国适用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尚处于较为空白的状态,多是翻第1页共3页译国外的著作,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