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违法行为居高不下原因简析一、行政法规违法基本情况及表现1、行政执法主体多,涉及面广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确立的全国省级行政执法主体153类,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法规)共计1171项,2008年昌吉州对州直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清理,确定的行政执法主体99个(其中行政机关45个,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33个,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组织21个),行政执法依据共计803项
涉及经济、社会、文化各个方面
2、政府违反行政法规现象比较普遍尽管近几年依法行政工作不断推进,但作为执法主体的政府违反行政法规现象依然存在
例如,XX县区行政执法局2006年初在没有得到自治区批准的情况下挂牌成立,两年多没有得到昌吉州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编制,没有合法身份的机构,没有合法身份的人员,其执法行为当然是非法的行为,是典型的着政府违反机构编制条例的行政违法行为
昌吉州机构编制委员会、昌吉州监察局依通过下发行政监察责令限期整改的行政监察决定,木垒县城建监察大队11名工人身份的工勤人员,本身就不具有执法资格却一直从事执法、行政管理工作,也是典型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昌吉州监察局下发,严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停止非公务执法人员实施执法行为的行政监察建议书
3、规范性文件管理不严,政出多门的情况依然存在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除了法律授权、政府不得自行给自己授权
但一些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有的擅自扩大自己的行政权力,以政府文件或自行发文等形式,扩大法定权限,“土政策违法”现象随处可见,存在着扩大管理职权、任意给管理对象设立义务,随意限制公民和法人权利等
如XX县区教育局2002年发文强行向在职教职工借资,XX县区原城郊办事处以红头文件下发各村和XX县区公安局城郊派出所规定,本地出嫁到外地的姑娘必须把户口迁移出去,而不准将男方户口迁入本地,明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