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摘要: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补救制度。该项制度对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具有重要作用,全面贯彻了我们国家有错必纠、有错必改、实事求是、司法公正的司法理论。但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该项制度本身存有的一些问题也日渐显露。本文从分析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出发,指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进行了初步的探讨。一、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特点及其意义概述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和调解, 因本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决定再审、提审或指令再审; 因当事人或其它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人的申请符合法定再审情形,或者因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裁判符合法定情形提出抗诉,而进行再审所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该程序强调无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只要确有错误即应通过再审制度加以纠正,贯彻了我们国家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理念。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确立的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了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提起再审,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抗诉,从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裁判不当的案件,也就是说,法律在二审终审的基础上又设立了一个纠错的再审机制,用以纠正那些因一时的证据、时限不足及当事人、审判人员的不当行为所导致的错误裁判,以维护司法的公正。现代法治理论认为,当事人有权获得法院公正的裁判,这既包括实体上,又包括程序上的,所获得的裁判没有体现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公正时,该裁判就没有正当性,应当予以否定。[1] 人民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审判人员在审判作风方面绝大多数是正确的和比较好的。但是,也有少数案件,由于社会生活和案情极为复杂,办案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不高,对政策、法律的理解不同,思想方法不正确,工作作风不过硬,因而造成了处理上的错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或者审判人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就可以通过再审程序加以纠正,这样才能保证裁判的合法性、正确性、权威性。由此可见,如果没有再审程序加以纠正,就会破坏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损害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权威,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充分说明,再审程序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有利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