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率波动风险防范意识淡漠导致巨额损失【概要】我某外贸公司代理国内某客户从比利时进口设备一台,计价货币为比利时法郎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方提出延期交货,我方用户表示默认,未做书面合同修改文件
后因比利时法郎升值,我进出口公司不得不比订约时多支出了31 万美元
【案情】1993 年 10 月,我某进出口公司代理客户进口比利时纺织机械设备一台,合同约定:总价为 99,248,比利时法郎;价格条件为FOB 安物卫普;支付方式为100%信用证;最迟装运期为 1994 年 4 月 25 日
1994 年元月,我方开出100%合同金额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为1994 年 5月 5 日
(开证日汇率美元对比利时法郎为1:36)
1994 年 3 月初,卖方提出延期交货请求,我方用户口头同意卖方请求,延期 31 天交货
我进出口公司对此默认,但未作书面合同修改文件
3 月底,我进出口公司根据用户要求对信用证作了相应修改:最迟装运期改为5 月 26日,信用证有效期展至1994 年 6 月 21 日
时至 4 月下旬,比利时法郎汇率发生波动,4 月 25 日为 1:35(USD/BFR),随后一路上扬
5 月 21 日货物装运, 5 月 26 日卖方交单议付,同日汇率涨为1:32(USD/BFR)
在此期间, 我进出口公司多次建议用户作套期保值,并与银行联系做好了相应准备
但用户却一直抱侥幸心理,期望比利时法郎能够下跌
故未接受进出口公司的建议
卖方交单后,经我方审核无误,单证严格相符,无拒付理由,于是我进出口公司于6月 3 日通知银行承付并告用户准备接货,用户却通知银行止付
因该笔货款是开证行贷款,开证时作为押金划入用户的外汇押金帐户
故我进出口公司承付不能兑现
后议付行及卖方不断向我方催付
7 月中旬,卖方派员与我方洽谈
经反复协商我方不得不同意承付了信用证金额,支出美金 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