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方式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
粟某某,男,20XX年5月14日生,汉族,广西20XX人,住20XXxx镇塘堡村洪山堡屯xx队x号
委托代理人:20XX20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被申请人:20XX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xxx县长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XX人民政府20XX年12月24日作出的撤销永林证字(20XX)第00002420号林权证的决定,依法提出行政复议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撤销永林证字(20XX)第00002420号林权证的决定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粟某某系20XXxx镇塘堡村洪山堡屯村民
1999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20XX人民政府依法为申请人颁发了永林证字(20XX)第00002420号林权证
20XX年9月,因有本集体村民对林地使用权提出异议,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交出林权证并予注销,遭到了申请人拒绝
20XX年初,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所在村口墙上张贴《20XX人民政府撤销林权证公告》,决定撤销申请人粟某某的编号为永林证字(20XX)第00002420号林权证
其理由是:永林证字(20XX)第00002420号《林权证》在发证时尚存争议,不符合《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决定撤销永林证字(20XX)第00002420号《林权证》
被申请人于20XX年1月24日将《20XX人民政府撤销林权证公告》送达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该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相关权利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上述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完第1页共3页全不合法的,依法应予撤销
具体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撤销永林证字(20XX)第00002420号林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事实根据
被申请人的《20XX人民政府撤销林权证公告》中认定永林证字(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