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浅析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内容摘要】: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它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伴随着法治水平的提高,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权日益加强,各类行政争议也不断涌现。然而,我国《行政复议法》所确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限制了相对人的权利。因此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切实保障相对人的权利显得十分必要,这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必定要求。 【关键词】:行政复议 受案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行为的范围,包括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范围和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的范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进展和民主法治的进步,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权日益加强,各类行政争议也不断涌现。然而,我国《行政复议法》所确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限制了相对人的权利。因此修改和完善《行政复议法》,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切实保障相对人的权利显得十分必要。 一、我国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现状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章规定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形成了以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为基础,排除条款为补充的行政复议受案体系。 (一)《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受案范围有 11 项,即(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