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 4S 店经销权转让协议甲方:广东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乙方:林某某鉴于:1、甲方与“ XX通商公司”已经获得了广州XX汽车有限公司(下称“广汽 XX”)“怀化广汽 XX4S店”经营资格;2、甲方已获准同“ XX通商公司”在湖南省怀化市投资设立一家有限公司(下称“拟设立公司”)作为经营“怀化广汽XX4S店”的法律主体,“拟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拟定为万元,甲方与“ XX通商”在“拟设立公司”的出资比例已确定为各占50%;3、甲方自愿将“怀化广汽XX4S 店”的经营资格以及“拟设立公司”的出资权出让给乙方
为明确本次交易中各方的权利义务,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平等、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一、公司的设立1、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即甲方为拟设立公司的名义持股人,乙方为拟设立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XX通商公司”共同出资在湖南省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拟设立公司”,“拟设立公司”的名称暂定为“怀化和信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名称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
2、甲方承诺已经向“ XX通商公司”披露乙方是甲方所持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并保证“ XX 通商公司”已经同意乙方的实际出资人地位,以及在“拟设立公司”的持股比例为50%
3、乙方应当主动与“ XX通商公司”协调、配合完成拟设立公司全部注册登记手续,并履行占注册资本50%的全部出资义务(包括溢价出资)
4、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办理验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注册登记等手续,提交将甲方登记为拟设立公司股东所需的应由甲方提交的全部材料,并在应由甲方盖章的材料上加盖公章
5、乙方应当承担办理拟设立公司注册登记而产生的手续费、验资费、工商代办费等;甲方应当承担因配合该登记程序产生的材料损耗费,指派人员的误工费、差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