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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行政管理,推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告诫,是指行政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尚未达到追究纪律责任,而对其进行劝诫、警告。第四条实施行政告诫,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加强教育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违反本办法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行政告诫事项第六条行政机关和组织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行政告诫:(一)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政策规定的;(二)实行首问负责制的机关不遵守首问负责工作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三)不认真执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工作事项的;(四)无正当理由,累计2次未按公开承诺时限,办结有关事项的;(五)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漏办、误办累计2次及以上的;(六)因工作作风懒散,纪律松弛造成工作失误或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第1页共4页(七)执行公务语言不文明、行为粗暴、态度蛮横、作风武断,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八)对行政效能投诉推诿、敷衍,不认真调查或不按规定时限办结的;(九)工作推诿、搪塞、扯皮,有故意刁难行为的;(十)其他需要给予行政告诫的。第七条行政机关和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告诫:(一)未按规定建立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ab角工作制、限时办结制、公开承诺制、效能考评制和失职追究制等8项基本制度,或者未认真执行、落实基本制度的;(二)所属工作人员工作效率低下、作风懒散、行为粗暴、纪律涣散,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对上级或有关部门转交应当受理的行政效能投诉事项,不按规定时限办结的;(四)不配合或干扰对行政效能投诉事项的调查核实,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五)其他需要行政告诫的。第八条受到行政告诫的工作人员,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1年内被行政告诫1次的,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二)1年内被行政告诫2次或历年累计被行政告诫2次的,通报批评;(三)历年累计被行政告诫3次的,调离工作岗位。第三章行政告诫权限第九条实施行政告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第十条对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告诫,由行政监察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行政监察机关下达行政告诫决定。其中,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处理的,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一条对本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告诫,由行政监察机关直接作出行政告诫决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第2页共4页其中,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处理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二条对其他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告诫,由其主管机关负责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第四章行政告诫程序第十三条行政监察机关或被投诉对象主管机关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本办法第六、七条所列行为的投诉。第十四条受理机关收到投诉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处理。对需要调查核实的投诉问题,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受理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核实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第十五条对投诉问题的调查核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经受理机关分管负责人同意,对投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二)调查核实投诉问题,应依法收集证据,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查清事实;(三)调查核实认定的事实,应告知被投诉对象,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四)调查核实工作结束后,应形成调查核实书面报告,向受理机关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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