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质押借款合同篇一:车辆质押借款合同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XX年第号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合同签订地:宜昌市西陵区乙方因临时资金周转,申请向甲方借款
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内容,供双方信守执行
一、借款内容: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元(¥元),借款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借款月利率为
乙方保证该借款用于合法途径
借款利息按月收取,乙方应在每月号之前向甲方支付
借款到期,乙方应以现金方式向甲方结清借款本息
若乙方逾期偿还借款本息,乙方应就未偿还的部分按日万分之比例,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若乙方在约定借款期限内提前还款,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利率收取全部借款本息
若乙方不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甲方追讨该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调查费、 律师费、 诉讼费等费用) ,由乙方承担
二、担保约定: 乙方自愿为本次借款提供车辆质押担保,于 年 月日型号为、 牌照号为、发动机号为、 车架号为,交由甲方保管,并将该车辆行车证及车户口本交由甲方保管,直至乙方所借款项偿还完毕
乙方对甲方保证该车辆无任何权利瑕疵
甲方无义务为该车辆交纳任何规费(保管费用除外)
乙方应对质押于甲方的车辆办理保险,并将保单交甲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
质押期间,乙方每月须支付甲方车辆保管费元,直至保管状态结束
三、其它约定:乙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甲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处分抵押物, 用于抵偿借款本息, 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及第一条约定的费用为止
如果在借款期限内,甲方发现乙方资不抵债或将所借款项用于违法用途,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该借款本息
四、 诉讼管辖: 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所附文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