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买卖合同 , 欠条篇一:买卖合同中欠条问题在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经常出现因为买方无钱可付而由买方向卖方出具欠条的情形,这些欠条中又有很多没有约定还款日期
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一旦涉诉,买方以诉讼时效加以抗辩的情形较多
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这种情形处理不尽一致,或对买卖合同中形成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有两种情形,两种情形对诉讼时效的处理截然不同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两种情形作出两种不同的回复,其中最高人民法院(XX)民二他字第35 号答复常被审判实务部门忽视
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即法复(1994)3 号
其答复内容如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 [1992]70号请示收悉
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
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继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另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XX)民二他字第35 号答复,其答复内容如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奥高法民一请字(XX)1 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借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