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和《河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18 号) ,为教育法>办法》 (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10 一 2020) 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中发 [2011])12 号 ) 和《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 2020 )》( 冀发 [2011]10号 )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巩固提高我省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试行 )》( 以下简称《标准》 )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标准》既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改造和管理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 也是实现我省县城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对学校的基本要求, 是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第三条实施《标准》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设区市、县( 市、区 ) 根据《标准》制定本地义务教- 1 -育学校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布局应当依据城市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结合人口密度和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高峰, 综合考虑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因素,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合理设置。小学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2 公里。为保证学生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学生应当以走读为主,平原地区小学不宜建设寄宿制学校,山区根据情况小学高年级可适当集中建设寄宿制学校,低年级可适当保留必要的教学点; 初级中学可建设部分寄宿制学校。 农村地区可适当建设教师周转房。提倡政府通过校车和公共交通解决学生上学远问题。第五条学校位置应当选择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的地段, 避开污染源处、 地震断裂带、山体滑坡地段, 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高压线缆、易燃易爆市政管线及市政道路等不能穿过校区。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 应当设立交通安全标识。学校周边环境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学校的设置应当避开化工厂、 烟花爆竹厂、 气源调压站、高压变电所、加油站、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 殡仪馆)及公安看守所、 消防站等场所. 校园周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