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民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途径探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立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党第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党的第十七次代表大会又深化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十七大报告指出,和谐社会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政府作为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导力量,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起着领导、调整和规范作用;公民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最终的作用就是促进社会和谐。党的第十八次代表大会进一步指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并且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因此政府能否依法行政、民主行政,对和谐社会的构建至关重要。政府实现科学行政、民主行政和依法行政的目标,必须正视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乱作为状况,调动广大公众参与社会事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政府当前面临的重大问题就是要充分保障公众个体权利得到合理、合法使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以维护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不断推进完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以落实,人民权益切实保障。因此,政府必须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进行政民主化进程,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为此,我们需要切实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扩大公民行政参与,强化民主监督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1]这一规定决定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政治原则,而人民当家作主更多地体现在人民群众参加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上。公民参加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可以通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的形式;可以提交书面意见、书面资料;可以通过书面和口头辩论;可以通过陈述、申辩、控告、检举等多种途径参与政府建设,参与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的制定,参与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进而直接或间接影响行政第1页共5页决策,监督政府权力的行使。可以说扩大公民行政参与是民主的根本。行政参与实质上是公民利益表达和利益选择的过程,通过行政参与和平地解决利益冲突,实现社会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人民有权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社会事务。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重要的就是普遍吸收所有的劳动者管理国家,……只有千百万人学会亲自做这件事的时候,社会主义才能实现”。[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参与行政管理得到快速发展。这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扩大公民行政参与的同时要开展民主监督。民主监督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三大主要职能之一,民主监督作为一种自下而上、主人对公仆的非权力性监督,它是通过反映社会各阶层的要求和愿望对党委、政府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来帮助党委、政府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民主监督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纪律的强制性,因而在实际生活中往往被一些领导人和工作部门所忽视。今年发生在我国6省15市的校园“毒跑道”事件便是很好的例证。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展民主渠道,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3]习近平总书记在政协会议上也多次强调积极开展民主监督、推进民主监督,不断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广纳群言,创造民主氛围,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近几年来,随着基层民主建设的不断发展,民主监督力度的加强,不少单位的问题被群众检举揭发,一批贪污腐败分子被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就是有力的说明。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腐败,民主监督要彻底摆脱过去那种“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关键时候不要”的恶性循环。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真正把民主赋予公众,让公众提出批评、建议无疑是行政民主真正的体现。二、革新行政管理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