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当代少年司法制度的进展与改革当代少年司法制度的进展与改革 丁相顺 犯罪是人类社会面临的普遍问题,少年犯罪与失足问题也是各国需要积极应对的共同课题。尽管人们很早就认识到了少年罪错的特别性,但是,直到工业革命以后,才逐步确立对少年保护优先的理念,建立起专门针对少年的独立司法体系。本文将在梳理美国、德国以及日本少年司法制度形成和进展历程的基础上,归纳当代少年司法体系的类型和特点,并进而分析当代少年司法体系的动向与趋势。 从一体对待到体系独立: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形成 从历史上来看,各国很早就认识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性,并且对其实行了一定程度的怜悯、同情的态度。在中国,西周时期的三赦之法就曾经规定了“赦幼弱”的原则,对少年犯罪人给与赦免的特别对待。中国的《唐律疏议》亦有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可见,在古代审慎用刑的思想指导下,根据年龄和罪错行为不同,我国对未成年人给与不同的处罚措施。无独有偶,在日本古代社会,7 岁以下的儿童完全不承担刑事责任。古代罗马法也有规定:7 岁以下不承担刑事责任,但 14 岁以上就要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即使在刑事处罚中存在上述规定和做法,但总体上来看,古代社会并没有产生针对未成年人的独立司法体系。对于少年犯罪和少年不良行为,在进行刑事制裁的时候,往往实行与成年人一体对待的方式,并不存在特别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单独处理、单独处罚的制度框架,也没有建立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特别更生保护改造设施、机构、人员以及程序设计。 18 世纪以来,随着工业革命的不断进展,城市化进程也带来了犯罪率上升的问题。由于当时刑事司法和刑事执法中不区分犯罪人的年龄、性别、刑期长短、犯罪类型等,进行一体处置,带来了羁押、看管场所中的“犯罪感染”问题。特别是,未成年犯罪人与成年犯罪人一体关押,一些“有经验”的年长罪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犯人向未成年犯罪人“传授经验”,原本是惩处和改造犯罪人的监狱等设施变成了向未成年人传授犯罪经验的“犯罪学校”。由此,很多犯罪少年变成了难以改造的累犯。同时,由于未成年犯罪人被置于主要为成年人设计的监管环境中,这也造成了一些尚未发育成熟的未成年犯罪人大量死亡或者精神错乱的现象。 进入 19 世纪,随着人文主义精神的出现,也产生了对少年的博爱精神。为了解决少年犯罪和对少年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