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我国律师性质的合理定位我国律师性质的合理定位 [摘要]律师性质在我国主要经历了国家法律工作者、市场经济的中介人员、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三个进展阶段。法治理念、保障职业理念、适应和维护市场经济的理念构成了律师性质的理念依据。我国的律师性质应界定为: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自由职业者,其具有政治性、独立性、社会性、专业性和商业性。 [关键词] 中国 律师 性质 律师制度并非发源于我国的传统文化,是地道的舶来品,从被动地接受律师制度到主动发挥律师制度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我国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新进展,律师日益发挥着其重要的作用。律师在社会中应有怎样的地位,其性质该如何界定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律师性质的立法变迁 对律师性质的界定随着时代的变迁逐步得到深化,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对律师性质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看法: (一) 国家法律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 1 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确认了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的性质,让律师以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参加诉讼,与检察、审判人员处于平等地位,调动了其积极性。确实有效地保证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了律师制度的进展。 (二)市场经济的中介人员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律师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与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使命存在深刻的冲突。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催生了律师制度的改革,许多专家学者将律师界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介人员。这种认识利于促使律师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放在首位,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然而,过于强调律师执业的经济性,容易扭曲律师的社会价值,不利于律师作用的发挥。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三)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送审稿)提出“律师是为社会服务的专业法律工作者”。1996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将律师界定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次界定是从律师服务的领域“为社会”方面出发的,此种观点有了明显的进步。我国现行《律师法》草案提出:“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职业人员。”笔者认为这一提法更多考虑了律师的社会化和行业化的进展趋势,但这种界定仍是不科学的,回避了律师最本质的属性——独立性。 我国对律师性质的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