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转移及核销或注销的行为。第五条区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审批及监督管理。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国有资产未经批准和产权权属不清或存在产权纠纷的,不得进行处置。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第二章资产处置范围及处置方式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称“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的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其他情形的资产。第九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调剂)、出第1页共7页售、出让、置换、报废、报损、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十条国有资产处置,国家规定应当采取拍卖、招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须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三章资产处置权限第十一条区级单位固定资产按下列权限处置:(一)房屋、建筑物、土地的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区财政部门审核,报区政府审批。(二)机动车辆的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区政府审批。(三)除以上资产外,其他固定资产单类价值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区财政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与主管部门的权限一致,下同。(四)其他固定资产单类价值2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资产单类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第十二条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按以下权限处置:(一)区级单位的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类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二)区级单位的存货、无形资产等其他类资产处置,分类账面价值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区财政部门备案;分类账面价值2万元以上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分类账面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第十三条按照合理、有效、节约的原则,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进行调剂。在本系统所属单位之间调剂使用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第2页共7页财政部门备案;在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之间、不同部门或政府级次之间调剂使用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第四章资产处置程序第十四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申报、审核、审批、处理、调账、备案。(一)单位申报。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需要资产评估或公示的,应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将资产处置方案及资产明细在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后,单位提交书面的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填写《*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送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核、审批。同时,按要求单位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相关操作。(二)主管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