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一、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制度的背景(一)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
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此规定只是一个大体上的规定,在司法实践的运用中,有必要对其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这对限制行政权力,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除了此次《行政诉讼法》新纳入的三种案件类型之外,可增设以下行政案件进行调解:简易程序案件、行政合同案件和行政裁决案件
(二)行政诉讼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据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的统计数据显示,自《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到1997年,在全国各地,行政案件撤诉率不仅一直居高不下,还逐年上升
透过此现象,我们可以发现诉讼成本、被告方的压力以及法院的变相调解都是原告撤诉的可能原因,这些原因的出现导致表面上诉讼争议得到了解决,但是事实上矛盾并没有消失
二、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制度的可行性分析(一)公正和效率的价值追求
波斯纳认为,法律的正义必须以经济上的可行性、合理性为基础
针对当事人成本和司法成本而言,调解结案无疑是比判决结案更能体现诉讼经济的存在
由于调解方式的优势在于更强的意思自治性,所以当事人更能接受和理解,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以及减轻当事人因长期疲劳诉讼而引起的精神损伤
由此不难发现调解的确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大利器
(二)出于现实的需要
1、行政诉讼缺失调解制度的弊端
在行政诉讼中存在着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无法救济的情形,例如在行政诉讼中在当事人达成和解并撤诉后,如果其由于权利没有得到有效维护而想再次就此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行政诉讼法一直以来被认为是公法,而其禁止调解规定的一个消极影响就是不利于激发公民的权利意识,从而使得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不平等更加明显
第1页共3页2、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禁止诉讼调解侵犯了当事人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