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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对流转税等若干税种的影响-流转税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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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新准则对流转税等若干税种的影响:流转税税种 新准则对增值税的影响 增值税是对销售和进口应税货物及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新准则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是指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 (一)对销项税额的影响 销项税额按计税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对销项税额影响的准则主要是《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其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销售的范围。《增值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这些视同销售的行为,相当一部分属于非货币性交换行为,按非货币性交换准则规定,凡具有商业实质的,按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计量,与税法要求相同;凡不具有商业实质的,按账面价值为基础确认计量,与税法要求不同。另外,准则还特别强调,“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2.销售额的构成。税法规定,价外费用应作为计税销售额,但收入准则没有规定可以确认为商品销售收入。对于商业折扣,收入准则要求“应当根据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金额”,但税法规定,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注明的商业折扣才可以在销售额中扣除。 3.收入的确认条件。收入准则规定,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确认收入:(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酬劳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税法主要根据销售方式和结算方式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对进项税额的影响 按税法规定,进项税额的扣除分凭票(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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