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船舶保险条款比较 英国在海上保险方面具有悠久的历史,在18 世纪就已制定了海上保险单标准格式,称为“Lloyd‘s S.G.Form”或“The S.G.Policy"。”’该格式自 1779 年被官方采用后,几乎未作任何修改,便被并入“1906 年海上保险法)第一部分(Schedule 1)。由于该保险单含有承保船舶与货物两种风险,故被用于船舶和货物的保险,一直沿用至本世纪80 年代。S.G.保险单所承保的风险范围是比较狭窄的,同时在船舶碰撞责任方面,仅负责 3/4的责任,并且仅负责船舶之间的碰撞,不负责船舶碰撞固定物体或浮动物体的责任。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S.G.保险单分别于 1982年和 1983 年被修改,修改后的船舶保险条款分定期和航次条款。其中 1983 年船舶定期保险条款又于 1995 年被修订,修订后的条款称为《1995 年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 (1TCH 95)。 “ITCH 95”对 1983 年条款的主要修改是:(1)增加了船级条款,要求被保险人重视保持原有船级,在遇到船级变动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通知保险人。(2)扩大了恪尽职责的适用范围,正如“ITCH95'’第 6 条所规定的“本保险承保由下列原因所致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坏……但此种灭失或损坏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管理人、监督人或其岸上任何其他管理人员未恪尽职责所致的”。显然,恪尽职责扩大对监督人和岸上其他管理人员的适用。(3)排除了对防污费用的赔偿,且不论这种费用是否属于共同海损。(4)规定了12 个月的索赔通知期限。“ITCH 95'’与我国《船舶保险条款)相比,其中相当部分内容是基本相似的,特别是责任范围(除少数风险不同外)、除外责任、免赔额、保险责任终止等主要条款几乎是完全一致的。但在许多方面也存在着区别,从条款数量上看,“ITCH 95'’共有 27 项条款,而我国《船舶保险条款)只有 11 项条款。从条款内容上看, “ITCH 95'’的内容显得更为全面、具体。其中与我国《船舶保险条款)形成区别的主要内容如下: (a)责任范围不完全相同。 “ITCH 95'’在风险条款中列明的风险还包括“锅炉爆裂、推进器损毁”和“船长或船员的不法行为”。而我国《船舶保险条款)则未包括这些风险。 (b)恪尽职责的适用范围不完全相同。 “ITCH 95'’第 6 条的风险条款将恪尽职责扩大适用于监督人员及其岸上管理人员,即凡是从事与保险标的有关工作的人包括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管理人、监督人及其岸上管理人员都应当做到恪尽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