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苏南京众恒律师事务所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南京众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设立以来的实际,经事务所全体合伙人会商一致,特重新制定事务所章程。 事务所系合伙人自愿组合并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直接接受南京市司法局管理、监督及指导的合伙形式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条 事务所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运行机制,事务所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规定成为本事务所及其财产的所有者,并对事务所对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民事责任。 第三条 事务所的宗旨:“汲精汇众,恒久发展”,在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的基础上努力开拓律师事务新领域,以此更好地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及时、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事务所的全部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建立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全体律师必须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律师的良好声誉;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事务所律师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所规定的律师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事务所名称:江苏南京众恒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公园路44 号体育大厦2404 室 邮 编:210001 电 话:4484633 4620489 传 真:4615789 合伙 律 师:甘 霖 赵翠明 傅晔淮 李 胜 马立军 2 第二条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事务所具体业务范围: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中外当事人的聘请,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参与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引进设备及技术、进出口贸易等项目的谈判、洽商,协助审查、草拟有关经济合同、章程、协议及其它各类相关法律文件; (三)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承办公司组建、改造、设计及合并、分立、资信调查,公司破产清算业务;协助代办财产转让、租赁、拍卖、抵押及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技术合同登记等相关法律事务; (四)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承办金融、保险、票据、贷款、融资租赁等金融法律事务; (五 ) 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就各种民事、经济、海商、贸易等的纠纷或争议,担任代理人参与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六)接受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