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确保如期实现重点县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重点县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县建设验收包括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的年度验收(以下简称年度验收)和三年建设任务完成后的总体验收(以下简称总体验收)
第三条 年度验收以经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批准的重点县年度建设(实施)方案为依据,考核重点县年度目标实现情况
总体验收以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合规性审查通过的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批准的重点县年度建设(实施)方案为依据,考核重点县三年建设目标实现情况
第四条 年度和总体验收工作由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地市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
第二章 验收依据 第五条 重点县年度和总体验收的依据: (一)经批准的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年度建设(实施)方案及有关变更批复文件
(二)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合规性审查意见及整改情况
(三)资金拨付文件
(四)县级开展资金整合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文件、签报、请示、批示或会议纪要等
(五)其他相关技术资料
(六)国家现行有关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制定的相关办法
第三章 验收条件 第六条 全部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组织年度验收: (一)已按批准的年度建设(实施)方案完成建设任务
(二)变更的年度建设任务经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审查批准并全部完成
(三)审计、稽察、检查、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完成
(四)管护主体和责任已落实,运行管理制度措施健全
(五)工程质量合格,设计、施工、监理、财务等资料完整
(六)新增有效灌溉面积、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