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循环贷”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企业不动产抵押授信业务的市场细分工作,规范“循环贷”业务操作,明确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要点,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循环贷”业务,是指民生银行对以不动产抵押担保的授信客户提供授信额度不超过为2000 万元、授信额度期限不超过为三年、单笔业务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短期融资业务,在核定额度和期限内,客户可以循环周转使用
第三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有规定的,按其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其余参照总行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四条 授信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注册成立三年(含)以上,合法经营且无不良记录; 2
我行续授信客户或拟长期合作的优质企业; 3
主营业务清晰,前二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稳定增长; 4
我行为主要结算行或唯一融资行,我行结算占比原则上应不低于50%且至少在我行办理网络银行、代发工资、代缴税费、代缴水电费等业务中的一项; 5
企业实际控制人无不良嗜好、无恶性不良信用记录
2 第五条 提供抵押的不动产应为授信申请人及其股东或企业实际控制人个人支付合理对价合法取得的、产权明晰、可公开交易、可办理抵押登记,并符合以下条件: 民生银行中小企业业务经营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含)城区的住宅、商铺、写字楼,且房龄原则上不超过15 年;或民生银行中小企业业务经营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含)城区、特色产业集群经济区域、地市级以上(含)政府设立的经济开发区或工业园区的厂房(含相应土地使用权),厂房房龄原则上不超过10 年
第六条 以下不动产不得办理抵押: 1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2
违法、违章的; 3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4
列入城市房屋拆迁范围的; 5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