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 ( 意 见 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 规 范 教 师 职 业 行 为 , 保 障 教 师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资格 条 例 》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条 对 违 反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等 行 为 的 责 任 追 究 坚 持 以下 原 则 : ( 一 ) 实 事 求 是 , 客 观 公 正 、 公 开 ; ( 二 ) 程 序 规 范 , 遵 循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 ( 三 ) 教 育 与 惩 戒 相 结 合 ; ( 四 ) 师 德 纳 入 教 师 年 度 考 核 工 作 , 实 行 “一 票否决制 ”。 第 三条 本 办 法 所称中 小学教 师 是 指特殊教 育 机构、 幼儿园、 普通中 小学、 职 业 学校以 及教 研培训机构的 教 师 ( 含民 办学校教 师 ) 。 第 四条 本 办 法 所称处分包括警告、 记过、 降低专业 技术职务等 级、 撤销专业 技术职 务或者行 政职 务、 解聘或辞退。 处分期限 分别为 : 警告, 6 个月; 记过, 12 个月; 降低专业 技术职务等 级、 撤销专业 技术职 务或者行 政职 务期限 为 24 个月。 第二章 处理机构及处罚 第 五 条 市 教 育 体 育 局 成 立 教 师 违 反 职 业 道 德 认 定 处 理 工 作小 组 , 具 体 负 责 违 反 师 德 规 范 的 调 查 、认 定 和处 理 工 作 。 第 六 条 教 师 有下列行为之一, 经批评教 育 仍不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 分: (一)无教 案上课, 不批改学生作 业 或故意不完成 教 学任务, 给教 育 教 学造成 损失的 ; (二)散布有损学生、学生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名誉的 虚假言论, 并造成 不良影响的 ; (三)语言不健康, 衣着打扮不得体 , 行为不文明, 经常说脏话、粗话, 言行有失教 师 身份的 ; (四)歧视学生, 在教 育 教 学活动和学生管理 、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