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学生管理办法 为 加 强 对 特 异 体 质 、特 定疾病和心理异 常学生的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学生人身伤害或其它事故,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 制定此管理办法。 一 、基本定义 特异体质,是指某些学生的体 质 状况不同于常人身体 状况,表现为 一种主要由于个体 生化机制异 常所出现的药物不良反应。例如对 药物、食物、油漆、花粉过敏等,也称过敏体 质 ,指有的人对 药物反应高于一般人,其中一部分是遗传所致,称为 特 异 体 质 ;另一部分是免疫系统参与形成的差异 ,称为 变态反应。 特定疾病,是指在校学生患有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属于不常见的疾病,按致病时间可分急性和慢性两种。包括先天 心脏 病、癫 痫 、肺结 核 、高血 压 、胃 溃 疡 、哮 喘 、肺 炎 、肾 炎 、精 神 病、脑 血 管疾病、轻 微 脑 中风 、血 液 系统疾病等。 异常心理状态,是在大 脑 生理生化功 能 障 碍 和人与客 观 现实 关 系失 调的基 础 上 产 生的对 客 观 现实 的歪 曲 的反映 ,分为 正常的异 常心理状态和病理性异 常心理状态。 二、相关法规 《 中小 学幼 儿 园 安 全 管理办法》 第 三 十 四 条 监 护 人 发 现 被 监 护 人 有 特 异 体 质 、特 定疾病或者异 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 特 异 体 质 、特 定疾病或者异 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 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 护 人 安排治疗、休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 九条 (七)学生有 特 异 体 质 或者特 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 十 条 (三 ) 学生或者其监 护 人 知道学生有 特 异 体 质 ,或者患有 特未告知学校,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 护 人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 、管理措施 1、加强学校设施建设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配备具有 从业资格医务(保健)人 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 2.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对 新 入 学 的 学 生 , 主 动 向 其 父 母 或 其 他 监 护 人 了 解 该 学 生 的 身 体 、心理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