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摘自中国保险报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 2012年 12月 21日起施行
本文对其中有关保险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以及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影响作出解读,希望对业内人士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2年 12月 20日颁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法释〔2012〕19号),自 2012年 12月 21日起施行
《解释》共有 29个条文,涉及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条文有第二部分“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部分“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第四部分“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共计十条
《解释》的颁布明确了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事项,解决了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诉讼中一些悬而未决、争议不止的问题,该《解释》对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诉讼影响巨大
本文对《解释》中有关保险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以及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影响作如下解读
一、《解释》纠正了“交强险不分项判决”的错误,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赔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解释》第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 交强险按照死亡伤残、医疗费、财产损失进行分项赔付,一项损失是属于人身伤亡还是财产损失,对交强险的赔付较为关键
鉴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未详尽规定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有些地方法院对此简单化处理,以会谈纪要的形式确定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判决保险公司在总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