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京 建 质 〔 2009〕 383号 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 区 、县建 委,各 建 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工程质 量管理,落实《住宅工程质 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京 建 质 〔 2005〕 999 号 ),保证新建 住宅工程观感质 量和使用功能质 量,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 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 量分户验收工作(以下简称分户验收)的责任人。分户验收的具体组织工作应由建 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承担。 建 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成立分户验收工作组进行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包括以下人员: (一)建 设单位各 专业技术负责人。 (二)监理单位各 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质 量负责人,项目技术、质 量专业人员等。 (四)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质 量负责人(参加分包项目质 量分户验收)。 (五)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 二、分户验收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建 设单位应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前,组织相2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对 住 宅 工 程 的 每 一 套 住 宅 及 公 共 部 位 的 主 体 结 构工 程 观 感 质 量 、结 构 尺寸和 使用功能质 量 进行专门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主 体 结 构 分部 工 程 质 量 验收。 第二阶段,建设单 位 应在施工 单 位 提交工 程 竣工 报告后,单位 (子单 位 )工 程 竣工 验收前,组织相关 单 位 和 人 员 对 住 宅 工 程的 每 一 套 住 宅 及 公 共 部 位 的 工 程 观 感 质 量 、主 要部 位 净尺寸和 使用功能质 量 进行专门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单 位 (子单位 )工 程 质 量 竣工 验收。 三、在分户验收第一 阶段开始 30 天前,建设单 位 项目负责人 应组织施工 单 位 和 监理单 位 编制完成《分户验收工 作方案》。 《分户验收工 作方案》应明确分户验收工 作组成员 和 人 员 职责、两个阶段的 验收工 作组织程 序等内容,确定每 一 套 住 宅 和 公共 部 分工 程 的 检查验收项目、内容和 数量 ,并绘制抽查点分布图,同时应落实质 量 检查人 员 和 检查工 具。 四、施工 单 位 应当配合建设单 位 完成分户验收工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