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京 建 质 〔 2009〕 383号 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 区 、县建 委,各 建 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工程质 量管理,落实《住宅工程质 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京 建 质 〔 2005〕 999 号 ),保证新建 住宅工程观感质 量和使用功能质 量,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 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 量分户验收工作(以下简称分户验收)的责任人
分户验收的具体组织工作应由建 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承担
建 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成立分户验收工作组进行分户验收
分户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包括以下人员: (一)建 设单位各 专业技术负责人
(二)监理单位各 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质 量负责人,项目技术、质 量专业人员等
(四)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质 量负责人(参加分包项目质 量分户验收)
(五)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
二、分户验收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建 设单位应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前,组织相2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对 住 宅 工 程 的 每 一 套 住 宅 及 公 共 部 位 的 主 体 结 构工 程 观 感 质 量 、结 构 尺寸和 使用功能质 量 进行专门验收
分户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主 体 结 构 分部 工 程 质 量 验收
第二阶段,建设单 位 应在施工 单 位 提交工 程 竣工 报告后,单位 (子单 位 )工 程 竣工 验收前,组织相关 单 位 和 人 员 对 住 宅 工 程的 每 一 套 住 宅 及 公 共 部 位 的 工 程 观 感 质 量 、主 要部 位 净尺寸和 使用功能质 量 进行专门验收
分户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单 位 (子单位 )工 程 质 量 竣工 验收
三、在分户验收第一 阶段开始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