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亲属扶养制度之立法现状 1.我国亲属扶养制度概况 我国《婚姻法》按不同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加以规定,其法律条文中的"扶养"属于狭义的扶养。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分别规定确定了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父母对子女、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抚养"及子女对父母,孙子女对祖父母的"赡养"。《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继承法》第十三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都适用"扶养"一词,但是其"扶养"属于广义的扶养。它泛指平辈间的扶养、尊卑间的抚养和卑尊间的赡养。因此,《刑法》、《继承法》、《民法通则》规定的扶养比《婚姻法》的扶养外延广泛。 基于此,在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总体上,笔者认为应按广义的"扶养"来理解扶养制度。在立法模式上可以采用先总后分的方式,即现进行总则性的规定,对扶养权利义务统一进行总则式规定,再采取列举式分别不同主体予以规定,单独制度规范确定抚养、扶养和赡养的内容,并在法典中确定其含义。例如:在扶养总则的章节尾部进行说明,本节中的"扶养"是指在一定亲属间有经济能力者,源于身份关系而给予无力维持生活者精神上的关心、经济上的供给和日常生活的照料与帮助。在分则部分的章节尾部进行说明,本节中的"抚养"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祖父母、外祖父对未成年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或其他具有法定义务的亲属对未成年晚辈亲属的抚育和照顾。本节中的"扶养"是指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或其他平辈亲属间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经济上的供给和生活上的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本节中的"赡养"是指晚辈直系血亲对无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长辈给给予精神上的关系、经济上的供养和日常生活的照料与帮助。至于制度所涉及的扶养程度、扶养方式问题可以用其他的法律规范在法典中另行明确。如此在立法上将概念进行统一,便于普通民众的理解与自觉遵守,以避免产生歧义。 2、明确扶养的顺序 我国台湾地区对于扶养顺序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但大陆现行《婚姻法》未对扶养顺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