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 义 第四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 赔偿限额、医 疗 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 道路交通事故中无 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 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 责任死亡伤残 赔偿限额、无 责任医 疗 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 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 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抢 救 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 致 受害人受伤时,医 疗 机构 对生命体 征 不平 稳 和虽 然 生命 体 征 平 稳 但如 果 不采取 处 理措 施 会产生生命 危 险,或者导 致 残 疾 、器 官 功 能 障 碍 ,或者导 致 病 程 明 显 延 长 的受害人,参 照国务院 卫 生主 管部门 组织 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 伤临 床 诊 疗 指南 和国家 基 本医 疗 保险标 准,采取 必 要 的处 理措 施 所发生的医 疗 费用。 保险责任 第八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 (不含 港 、澳 、台 地 区 ),被保险人在 使 用被保险机动车过 程 中发生交通事故,致 使 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 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 下列 赔偿限额内 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 赔偿限额为 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