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讲座稿 主讲:叶胜阳 同志们: 我们这次开展的“计划生育政策”系列宣传活动。开展这一活动的目的是通过大家宣传国策,让婚育新风进万家、计生国策为大家为主题,进行国策大宣传,引导家长增强遵守计生法律法规政策的自觉性,使同志们感受到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带来的好处。因此,今天我们进行系列宣传活动:举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讲座。 下面,根据我们学校地处芦溪镇大部分家长文化知识水平不高、都长期在外做务工这一具体情况,我们从四个方面来共同学习一部分计生法律法规政策。 (一):生育政策第十七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 2 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户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 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 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3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 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工作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按《条例》规定,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继续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严禁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