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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石柱府发〔2008〕175号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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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府发〔2008〕175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市政府第53号令)、《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55号令)、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区域,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每亩为8000元。安置补助费按农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农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2.6万元。(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和分配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补偿费总额的80%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县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补助费支付按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以上(包括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县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土地补偿费总额80%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用土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障的资金需要。(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六、七、八条规定,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实行据实补偿。不影响当年本季收割的不予补偿,空地和非耕地不予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具体规定和补偿标准分别按附件2、附件3执行。(四)农村房屋拆迁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六条规定,对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实行按实补偿的原则。农村房屋拆迁及附属设施具体补偿标准分别按附件1、附件4执行。1.按《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九条规定,属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其标准给予适当补偿;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其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2.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按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予补偿,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3.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4.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后修建的临时性、永久性建筑物不予补偿。5.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给予适当补偿。6.被拆迁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权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7.对取得合法建房批准文件,且已安砌基础未作上升工程的宅基,给予适当补偿。二、调整人员安置方式(一)安置对象被征地范围内的农业人口、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劳改劳教人员属安置对象。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人员、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不予安置。(二)安置方式1.实行征地农转非制度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园地、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不足一人按一人算)。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二是集体经济组织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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