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府发〔2008〕175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市政府第53号令)、《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55号令)、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区域,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每亩为8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农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农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2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和分配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
被征地补偿费总额的80%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县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支付按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
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以上(包括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县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总额80%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用